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11民初444号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福运多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联通街100号1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976AE9W。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8100328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2310591031。
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9栋15层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6738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农园巷4号1栋1单元4-4号。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福运多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福运多机械设备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福运多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