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2民初616号之一
原告:四川智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南区)沱江路西段12-20号13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91555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9栋15层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6738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专建胜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智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智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智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元、保全费2247元,合计2797元,由原告四川智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