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4016号
原告:盐亭县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盐亭县。
经营者:梁某,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四川诚实首位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盐亭县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诚实首位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盐亭县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盐亭县某某装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