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375号
申请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75号2栋2单元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游莉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雨,四川顺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宋家林。
法定代表人:汪旭波。
四川**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259449.69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财产保险公司出具担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3259449.69元为限额。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雨馨
书记员 李天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