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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26002号 原告:成都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甲,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