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26011号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甲,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