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3民初1877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霞(原告**之妻),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得萍,四川中奥(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超鑫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七里路499号2幢7层719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兴二路17号10栋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刘云,该公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超鑫鑫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苟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万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