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767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兴二路17号10东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12号1号楼13层1305号。
法定代表人:何雪峰,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文静,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额暂为604545元,已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除查询到被执行人文静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以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于2021年7月28日将上述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因对上述房屋查封为轮候,故无法处置。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在洪
审判员 胡毅春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