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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3513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执142号
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元及相应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被执行人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国良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因被执行人江西华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方钦少
书记员 张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