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3民初1662号之二
原告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沙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金沙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5.00元,由原告成都元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地忠
书记员 胡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