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民辖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璟睿同顺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1006号金辰街道办事处二楼20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滨海县八巨镇财源路12号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璟睿同顺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5)云0103民初1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争议的事项为被告是否欠付原告工程款项以及欠付的数额,即本案的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即盐城市滨海县。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至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被上诉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结合其提交的证据,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项目位于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