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702民初338号之一
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景二街8号招商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9131357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半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八巨镇财源路12号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5589990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73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73元,由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