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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2民初7575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某某,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祁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