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

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山东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保1123号
申请人: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化沂庄社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岳龙泉,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124号综合楼北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彦强,经理。
申请人临沂星月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鲁0181财保207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2020)鲁0181财保20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红
书记员张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