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7028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泰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被告:中城建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原告江苏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某某、泰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中城建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本院通知江苏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但其未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