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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丁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7028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泰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被告:中城建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原告江苏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某某、泰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中城建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本院通知江苏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但其未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