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6860号
原告:河南荣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滨河路东森海玉波苑1A商务楼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颐和湧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竹林镇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河南荣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颐和湧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因需要鉴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