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1427号
原告:**单,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新兴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滨河路东森海玉波苑1A商务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6045395D。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单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因原告**单自身原因,原告**单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单负担。
审判员 刘庆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