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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西村镇人民政府、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巩义市西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政通街。
法定代表人:耿飞,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元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学章,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先、二审被上诉人):***,男,194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原审第三人:河南荣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滨河路东森海玉波苑1A商务楼8楼。
再审申请人巩义市西村镇人民政府因与***及原审第三人河南荣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巩义市西村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理由是当事人已经通过和解解决了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巩义市西村镇人民政府的撤回再审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巩义市西村镇人民政府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谢华海
审 判 员 范书伟
审 判 员 于跃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王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