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13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滨河路森海玉波苑1A商务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6045395D。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颐和涌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竹林镇镇东街居委会对面颐和涌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4EMLC6W。
法定代表人:魏昆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颐和涌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1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颐和涌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敬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