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1788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上海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梯公司)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某某公司申请撤回对某某电梯公司的本诉,某某电梯公司申请撤回对某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和某某电梯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本诉;
准许上海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武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上海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