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124民初1926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农民,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刘奇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鼎斌(特别授权),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道县分公司。住所地:道县。
法定代表人文敏,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铭颖,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住宁远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森,上海市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住道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住道县。
被告***,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住道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上海创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道县分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创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3.22元,减半收取计2956.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中清
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
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