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湘1225执保24号
***、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92285元。本院立案后,依照本院作出的(2023)湘1225民初9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通过查询,冻结了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银行存款,因未查询到足额存款,致使财产保全金额未能实施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院(2023)湘1225执保24号财产保全一案以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