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2823民初1518号
原告: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七公里百年世界花苑旗下波西米亚小区19幢3-4层1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1671797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双版纳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新城河畔之梦御景湾附一幢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3665544029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销售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双版纳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双版纳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消防工程欠款11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以1121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8985.96元和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9月11日期间以118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1447.09元,以及自2023年9月12日至消防工程欠款付清之日止以118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由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被告在开发建设勐腊新城集贸市场工程项目期间,将该工程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双方于2018年1月16日签定了《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事项为:由乙方(原告)承包勐腊县新城集贸市场消防安装工程;开工竣工日期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8月25日,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停工的,经甲方批准后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工程总价款1180000元(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现场文明施工);承包款项支付:①本工程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组织材料进场施工,待水喷淋、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并试压合格,支付工程总价款50%工程款,即590000元。②承包工程内容第二条全部完成,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后,支付工程总价款45%工程款,即531000元。③贰年的质保期满后(即消防验收合格证日期往后贰年),支付工程总价款5%工程质量保证金,即59000元。④承包方每次收取工程款之前要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责任:在合同执行中,由于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由负责方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合同还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所承担的消防安装工程义务,期间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原告承建的消防安装工程竣工后由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勐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消防验收,2020年10月9日勐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告出具了腊建消验字(2020)第0013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为合格。在案涉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期间,因被告无资金支付工程进度款,提出用其开发建设的一间面积为47.46平方米商铺按22793元/㎡单价抵偿原告消防工程款1081756元,但因其他原因未能抵款成功。2020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勐腊县新城集贸市场消防工程竣工结算书》及附件《竣工结算说明》,确认消防工程结算价款为1180000元。按照双方约定除5%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消防工程款1121000元应于2020年12月11日开始支付,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59000元应于2022年10月10日开始支付。因被告一直未能履行支付案涉消程款的义务,经原告多方追讨完果,双方由此形成了纠纷。综上所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案涉消防工程款1180000元的义务,其行为己构成违约,除应履行支付消防工程款的义务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被告西双版纳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无意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认可,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分担。
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法有据?
原告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勐腊县新城集贸市场消防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1份(复印件),欲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16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建设的勐腊县新城集贸市场工程项目中的消防安装工程,工程总价款为1180000元的事实。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份(复印件),欲证明原告承建的消防安装工程竣工后由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勐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消防验收,2020年10月9日勐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告出具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为合格;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构成违约。
3.象都地产抵押房款审批流程、查封公告各1份(均系复印件),欲证明在案涉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期间,因被告无资金支付工程进度款,于2019年5月提出用其开发建设的象都地产一间面积为47.46平方米商铺按22793元/㎡单价抵偿原告消防工程款1081756元,因其他原因未能抵款成功的事实。
4.勐腊县新城集贸市场消防工程竣工结算书及附件竣工结算说明各1份(均系复印件),欲证明2020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就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案涉消防安装工程项目签署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说明,确认案涉消防安装工程结算价款为1180000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西双版纳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西双版纳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本院评判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16日,工程发包方西双版纳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工程承包方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由乙方对位于勐腊县新城集贸市场的消火栓系统、水喷淋系统、火灾感烟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强排烟系统(不含风机控制箱前端电源设备及线路)、水泵房增压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灯及消防应急标志灯(不含线管、电源线和控制箱)、公共部分防火门和进户防火门(华立牌)、屋顶消防水箱和稳压系统进行安装。第六条约定,承包工程总价款118万元(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现场文明施工)。本工程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组织材料进场施工,待水喷淋、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并试压合格,支付工程总价款50%工程款,即590000元。承包工程内容第二条全部完成,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后,支付工程总价款45%工程款,即531000元。贰年的质保期满后(即消防验收合格证日期往后贰年),支付工程总价款5%工程质量保证金,即59000元。第九条第一项约定,在合同执行中,由于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0年10月9日,勐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腊建消验字【2020】第0013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认为勐腊县新城集贸市场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们根据申请材料及建设工程现场评定情况,验收结论为合格。
2020年12月10日,建设单位西双版纳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竣工结算书,认定承包人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勐腊县新城集贸市场消防工程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结算价为118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将其建设的勐腊新城集贸市场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安装施工,因工程款的支付所引发的纠纷,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本案中,原告安装的工程于2020年10月9日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根据双方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工程验收合格证后2年的质保期满后应全额支付工程价款,至原告诉讼时保质期已经届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18万元消防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无违约金条款,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解释称其主张的违约金实为违约损害赔偿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至2020年10月9日经住建部门验收合格时原告应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95%。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的损失。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本院推定为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的2020年12月11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以被告逾期付款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3.85%予以支持78985.96元(1180000元×95%×3.85%÷365天×668天);2022年10月10日起,被告应付全款,故其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以118万元为基数按2022年10月10日期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3.65%予以支持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双版纳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欠款1180000元及2020年12月11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的利息78985.96元,合计1258985.96元;并支付以11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4元(实缴8252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252元,由原告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西双版纳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