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东方光大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东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某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111民初15220号 原告:昆明东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7月19日生,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渝安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某某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84年8月2日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东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光大”)诉被告昆明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被告云南某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集团”)、被告广东某某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光大诉称:被告某甲集团、某乙集团系被告某甲公司股东。2018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签署《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某甲公司将位于昆明市宫渡区××镇××社区××村“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21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双方签署《昆明亚利泰项“浩宏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双方根据完整的施工图纸对工程价款进行补充约定,约定图纸范围内包干总价为10524196.92元,并约定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结算。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合同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施工期间因设计变更及新增施工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双方已通过现场签证的方式予以确认。涉案工程施工完成后,于2021年12月完成了消防验收,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移交了涉案工程的全部消防竣工资料。随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但被告某甲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并明确诉请为:1.被告某甲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370839.63元,并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22年2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到2022年3月18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为138399元;2.被告某甲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3.确认原告对本案诉争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以“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某甲集团、某乙集团对被告某甲公司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某甲集团辩称:某甲集团不是《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依据合同的相对原则,某甲集团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某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61.2244万元,某甲集团持有某甲公司49%的股权,对应股权应缴纳注册资本金约为人民币1500万元,某甲集团已实际完成出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约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某甲集团公司不应对某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乙集团与某甲集团在合作时就已经明确某甲公司的管理及公章、印鉴等均由某乙集团招聘、派驻人员保管管理,某甲集团未实际对某甲公司进行管理经营,对某甲公司运营的具体情况不知情。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原告主张的货款支付条件不成就。根据《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确认包干总价为10524196.92元,以及存在签证变更716116.65元,故该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为11240313.57元,但截至开庭之日,某甲公司仅收到原告提供的8419357.54元付款资料,某甲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付至80%,即7878376.15元,而原告主张3361935.21元,某甲公司并未收到相应的付款资料和发票。原告未依约向某甲公司开具发票,某甲公司有权不付款,自然也不应当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涉及的质保金为结算额的5%,质保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之日计算,但截至开庭之日并未办理相应移交,且未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保,同时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主张的款项不具备支付条件。二、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存在。首先,案涉项目已经全部售出并交付业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2023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实行》第二款之规定,案涉工程已竣工备案、已全部售出并交付业主的情况下,案涉工程不宜折价或拍卖,即使一审法院判决可以折价、拍卖,在执行阶段也无法折价、拍卖。其次,案涉项目存在社区用房、养老用房、卫生用房及生活超市等配套设施,目前已移交政府,正在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故不具备折价或拍卖的条件,因此也不能优先受偿。再次,案涉工程无法进行单独拍卖、折价,也不能优先受偿。三、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均不是必须产生的费用,且费用的高低完全被原告所决定,且无应由某甲公司承担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被告某乙集团未到庭参加诉讼,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某乙集团与案涉合同并无直接关系,并非合同相对方,且未签订相关担保合同,某乙集团作为被告不适格,原告要求某乙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奥园公司与某甲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某甲公司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及责任应由其独立承担。奥园公司不是某甲公司的一人股东,且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也未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不对某甲公司的公司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某某光大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1.《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中标通知书》、2.转款凭证、3.《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4.《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第二组:5.现场签证统计表、6.现场签证指令单及结算单;第三组:7.合同协议支付记录明细清单、8.银行转账回单;第四组: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0.《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电子档案》、11.档案移交记录;第五组:12.公司登记信息、13.微信聊天记录(某甲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与原告现场管理人员***)、14.《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15.通知、承诺书、发票、16.支付凭证、17.《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承诺书及转账回单、18.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三级转账回单、19.《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六》、承诺书及转账回单、20.《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21.通知、22.承诺书、23.增值税发票、24.委托付款确认书、转账凭证;第六组:25.民事裁定书、26.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发票。 被告某甲集团就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云南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2.《股权转让协议》;3.《股东会决议》;4.《昆明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订稿)》;5.《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6.企业工商信息登记;7.《昆明亚利泰浩宏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被告某甲公司和某乙集团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举证据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质证意见记录在卷。综合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4、5、6、7、8、9、10、11、25及26中保全费发票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举证据12系工商信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13、14、15、16、17、18、19、20、21、22、23、24及证据26中保全担保费发票形成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效力本院在论述部分一并论证。被告某甲集团所举证据1、2、3、4、5、6、7形成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及证明效力,本院在论述部分一并论述。 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法律事实确认如下: 一、原告某某光大持有消防安装一级资质。被告某甲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19日,2016年12月12日股东由***(出资75万元)、***(出资1425万元)变更为云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出资1500万元),2018年4月16日,股东由云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出资1500万元)变更为云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出资1500万元)、某乙集团(出资1561.2244元),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变更为3061.2244万元,2020年11月19日股东云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某甲集团,现某甲公司注册资本为3061.2244万元,实缴资本3061.2244万元,股东为某乙集团(出资1561.2244万元,持股比例为51%)、某甲集团(出资1500万元,持股比例49%)。 二、2018年9月3日,原告某某光大向被告某甲公司缴纳100000元投标保证金参与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招投标活动。2018年9月25日,某甲公司向原告某某光大发出《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中标通知书》,确定东方某乙公司中标承建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2018年12月5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某光大(乙方)签订《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KY××××003),约定:工程名称为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工程地点为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方旺社区大羊村。工程概况:总建筑面积113854.15㎡,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33262.91㎡,上盖住宅建筑面积80591.24㎡,占地面积76000㎡;建筑布局:拟建项目由1~9#住宅及配套商业组成:其中1#~5#住宅设计层数为29F,建筑物高度为76.9~85.6m;6#住宅设计层数为26F,建筑面积高度为76.3m;7#~9#住宅设计层数为11F,建筑高度为32.8m,配套商业设计层数为2F。拟建场地整体下设1F地下室,局部两层。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关资料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A:消防栓给水系统;B:喷淋消防给水系统;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D:机械排烟系统;E:室外消火栓系统;方法、F:电房、发电机房气体灭火系统;G:防火卷帘;H:消防配套强电;I:消防119报警系统。(1)施工内容及施工范围:各系统的实验和调试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此项完整所需要的全部工作。为完成本项目(包括但限于总承包工程、装修工程等涉及消防的验收)所有与消防验收有关的报建、验收手续工作。(2)施工图纸中有关消防专业系统所需的预留孔洞、预留套管及预埋件的位置和数量,由乙方提出优化完善建议及意见,并及时告知甲方及总承包单位,以修正及完善消防专业系统所需要的预留孔洞设计漏洞或错误(如有),确保不出现遗漏现象发生(除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引起外,所有的遗漏预埋孔洞、预埋套管及预埋件均属乙方责任)。(3)消防分包工程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配合分工如下表:……。承包方式约定为:固定单价、暂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即为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消防设计报建、审批、包验收资料整体,消防主管部门验收(不仅仅限于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验收要求)通过、包保修、税费。工期与进度约定: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通过的总工期为24个月,暂定开工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准确开工时间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其中预留、预埋随主体结构同步施工,其余施工范围内容执行如下节点:128#楼和地下室区域范围内地上地下消防设施设备开工时间2019年11月30日,完工时间2020年3月30日,绝对工期120天;379#楼区域含地下室范围内开工时间2020年1月1日,完工时间2020年4月30日,绝对工期120天,456#楼区域含地下室范围内开工时间2020年2月28日,完工时间2020年5月30日,绝对工期90天,具备消防验收条件至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时间60天。是否进行分期验收或整体验收,以及具体开工进场日期根据甲方的指令执行,乙方需无条件进行消防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约定:合同不含税暂定包干总价为7200000元,增值税费用暂定720000元,合同价款及增值税合计暂定总价为7920000元;增值税实际金额以乙方提供过的增值税发票记载(或换算)的增值税为准。本合同签订时,增值税税率为10%,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则乙方应按照新的税率向甲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付款方式:1.工程进度款按每季度完成工程量及乙方提交付款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批,支付实际完成产值75%;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审批,支付实际完成产值的80%;结算款:提交档案资料齐全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审批,支付至合同最终结算价的95%;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审批,支付至合同最终结算价的100%。注:乙方在申请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时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等额、合法、有效的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担开具发票的税率,甲方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支付款项。计价方为约定为: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暂定总价包干合同。本合同所确定的固定单价,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如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项目,则新增工程价格按如下排列的优先顺序进行确定:(1)如有类似分项项目,按原来清单中单价执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质量保修期约定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贰年。违约责任中约定如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甲方的逾期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的,乙方不得停工。 三、2021年4月15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某光大(乙方)签订《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合同编号:KY××××002),约定:鉴于1.甲乙双方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KY××××003)(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承包甲方所投资建设的浩宏楼宇一期消防工程,并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付款方式等双方权利义务。2.由于原合同签订时还未有完成的施工图纸,合同签订为单价合同,现需要对实际工程蓝图进行转总价包干。根据原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付款方式等条款需要在施工图纸出图完毕后转总价包干,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另行签订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一、计价方式的变更:1.本补充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已完成A、B区全部工程的实际施工量的核算;且甲乙双方已对乙方的施工总量达成一致书面意见。(施工量明细详见附件一)2.原合同采用不含税单价包干方式,经甲乙双方转一致确认,变更为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具体方式如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含人工费、主材费、辅材费(包括基层处理剂、密封膏、固定压条等)、运输费、施工费、施工水电费、材料施工损耗、材料检验费、机械费、材料卸货费、场二次运输、技术资料提供费用、成品保护费、验收费、施工措施费、缺陷修复费用、二次深化设计费用、管理费、规费、利润、保险、税金(9%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为满足本协议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本次费用已包括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油价波动、政府收费、汇费、关税、营改增等相关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发生的费用;除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费用及价格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3.本合同工程量为包干数量,结算时不再调整;因涉及变更新增工程量的计算,执行《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量计价规则。本工程项目造价调整仅限于设计变更项目,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在结算时按实调整。二、协议价款及支付方式:1.本协议价款为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10524196.92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9655226.54元,税金为(提供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68970.38元,施工图纸不发生变更,则包干总价不因任何原因而发生变化。2.原合同约定合同暂定金额为不含税金额,税金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及时调整。原合同签订时增值税税率为10%;实际支付工程中均按9%的税金支付的工程款(所有的工程款均是在增值税由10%调整为9%后进行支付的),故本补充协议价款均按9%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金。3.本补充协议价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进度款支付按主合同专用条款第4节第15条付款方式执行。乙方在申请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支付的同时,须向甲方提供符合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正规税率为9%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且不承担任何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四、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按某甲公司要求完成变更和新增项目,双方办理了签证,并进行结算,经双方结算变更和增加工程在扣减减少工程量后原告签证部分的工程价款为723064.46元。某甲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62070.17元、于2019年8月25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049.67元、于2019年11月18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3882.98元、于2020年2月27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88933.53元、于2020年7月3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73715.46元、于2020年8月26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097.73元、于2020年9月29日由深圳市某某商业保理公司代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70978.71元、于2020年11月20日由深圳市某某商业保理公司代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5682.39元、于2021年1月11日由深圳市某某商业保理公司代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3873.33元、于2021年1月22日分两次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5970.5元、于2021年3月22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126.67元、于2021年7月28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71858.61元。某甲公司共计向原告付款7876376.75元。庭审中,原告确认某甲公司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76421.75元。 五、2020年11月25日,浩宏楼宇一期A区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土建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单位、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单位对该工程中所涉及的消防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形成了《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意见为“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文件和涉及文件要求,质量保证措施有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营正常,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良好的效果。同意竣工验收。”随后,就该消防工程向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验收。2021年6月8日,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案涉工程中的“浩宏楼宇一期A区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昆(官)住建房消验字[2021]第006号),载明: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申报的浩宏楼宇一期A区工程(项目地址:云南省昆明市××)【1#楼:建筑层数:地上14层;建筑高度42.35m;建筑类别: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功能:商业网点、住宅;2#楼:建筑层数:地上29层;建筑高度84.45m;建筑类别: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功能:养老设施、生鲜超市、住宅;3#楼:建筑层数:地上29层;建筑高度:84.45m;建筑类别: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功能:社区卫生、物管用房、住宅;7#楼:建筑层数:地上16层;建筑高度48.35m;建筑类别: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功能:住宅;8#楼:建筑层数:地上14层;建筑高度42.35m;建筑类别: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功能:住宅;9#楼:建筑层数:地上14层;建筑高度:42.35m;建筑类别: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功能:住宅;地下室:建筑层数:1层;建筑工程功能:Ⅰ类汽车库、非机动车库、物管、商业、配套设施用房;总建筑面积:67134.88㎡,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6270.54㎡,地下建筑面积:20846.54㎡】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文号:昆(官)住建房消验凭字[2021]第006号)。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根据申请材料及建设工程现场评定情况,结论如下:合格。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0月15日,浩宏楼宇一期B区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土建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单位、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单位对该工程中所涉及的消防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形成了《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意见为“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文件和设计文件要求,质量保证措施有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正常,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良好的效果。同意竣工验收。”2021年10月20日,就该消防工程向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验收。2021年12月22日,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案涉工程中的“浩宏楼宇一期A区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昆(官)住建房消验字[2021]第0011号),载明: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0日申报的浩宏楼宇一期B区工程(项目地址:云南省昆明市××:4#楼:建筑层数:地上26层;建筑高度75.75m,建筑类别: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功能:住宅;5#楼:建筑层数:地上29层;建筑高度84.45m;建筑类别: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功能:住宅;6#楼:建筑层数:地上29层;建筑高度:84.45m;建筑类别: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功能:住宅;地下室:建筑层数:2层;建筑工程功能:Ⅰ类汽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间及配套设施用房;总建筑面积:44662.05㎡,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3721.8㎡,地下建筑面积:10940.25㎡)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文号:昆(官)住建房消验凭字[2021]第0011号)。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根据申请材料及建设工程现场评定情况,结论如下:合格。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月20日,原告某某光大向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提交的“浩宏楼宇一期A区消防文件及电子档案光盘、浩宏楼宇一期B区消防文件及电子档案光盘”经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审核合格并接收。 六、原告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3)云0111民初15520号民事裁定书,对某甲公司、某甲集团、某乙集团进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的限额为3500334.21元。原告支出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5000元。 七、2020年5月,某甲公司(甲方)与某某光大(乙方)签订《浩宏楼宇一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协议编号:KY××××001),载明:鉴于甲乙双方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因现场施工情况变化,增加部分施工内容,为明确新增项目现场工程量及施工费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另行约定以下补充内容:一、施工内容:1.乙方按原合同约定履行过程中,因甲方项目施工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施工范围及工程量的增加;由工程量的增加,对应工程的施工费也随之增加,具体增加的工程量及施工费用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浩宏楼宇一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2.乙方需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在规定该期限内完成新增加的工程量;因完成新增工程,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整改和修补,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3.本补充协议中对应的清单工程量均为包干量,结算时不再调整。本补充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二、协议价款:本协议所涉及的费用均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承包形式,固定总价为1928845.46元。固定总价包含完成清单项施工任务的所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规费、税金(含9%增值税)等所有费用,无论本协议清单中是否已列出相关项目及费用,均已在包干总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算任何费用。三、付款方式:甲方按原合同第15条的相关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施工完成经验收合格,所有款项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生效。五、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条款及违约责任等均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同时,原告某某光大向某甲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某甲公司:在遵循公平、合理、诚实守信、严守对方商业机密的基础上,某某光大自愿作以下承诺:一、贵我双方于2020年5月签订了《浩宏楼宇一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KY××××001》(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施工费用采用固定包干总价192885.46元。补充协议一中约定施工费用贵公司转入我公司账户后,我公司确认该对应款项到账后15日历天内,将对应到账的款项支付(支付手续、发票由我公司自行完善)至指定账户,账户信息为:施工费用总额的51%打入以下账户:开户行:平安银行广州番禺支行,账号:1101********,账户名称:广州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费用总额的49%打入以下账户:开户行:华夏银行昆明经开区支行,账号:6230********,账号名称:***。贵公司支付我公司购车款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贵公司每次支付款项前,我公司须向贵公司提供符合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合法、等额、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贵公司有权停止支付后续款项,且不承担任何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二、费用承担:贵公司承担因支付上述工程款所产生的手续费,比例为:本补充协议一对应的工程款金额为10.5%(包括但不限于税金、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所有费用),此费用在我公司支付给贵公司当期施工费用时直接在向对应的费用中扣除。该笔费用为固定不可修改,且不因任何外界原因的影响而进行调整,但国家执行新的税收政策或税率除外。2020年5月15日,某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某光大转款1928845.46元。2020年5月28日,某甲公司向某某光大发出《通知》,载明:昆明东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请贵公司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1928845.46元中应付款项1755249.37元转入我公司指定账户。转入方式及账户信息如下:第一笔款项51%的金额为895177.17元打入以下账号:开户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账号:1101********,账户名称:广州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此笔款项49%的金额为860072.19元打入以下账号:开户行:华夏银行昆明经开区支行,账号:6230********,账号名:***。2020年6月15日,某某光大向***出具《委托书》,载明:鉴于某甲公司要求我公司走账1755249.37元款项,鉴于受托人***系我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现委托你将上述款项按照某甲公司及其股东的要求进行转款。转入方式及账户信息如下:此笔款项51%的金额为895177.17元打入以下账号:开户行: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账号:1101********,账户名称:广州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此笔款项49%的金额为860072.19元打入以下账号:开户行:华夏银行昆明经开区支行,账号:6230********,账号名:***。之后,***以其为付款方向《委托书》明确的收款方(广州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转款895177.17元,转款附言为“往来款”,还向收款方(***)转款860072.19元,附言“往来款”,转款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原告认为该补充协议一并未实际履行,其转款系帮某甲公司转移资金给某甲集团、某乙集团。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案涉合同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现争议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故就相应争议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原告某某光大持有消防安装一级资质,其与某甲公司签订《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合法有效。本院综合双方争议事项作如下评述: 关于质量保修期的问题。《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中质量保修期约定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贰年。”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6月28日、2021年12月22日分别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能够证实案涉消防工程于2021年10月15日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土建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单位、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申请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最终于2021年12月22日经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本案质量保修期应自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书之日即2021年12月22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间于2023年12月22日届满,故本案已具备返还质保金的条件。 关于工程款支付的问题。《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对结算款付款方式约定为“提交档案资料齐全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审批,支付至合同最终结算价的95%。”原告提交的《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电子档案》能够证实案涉消防文件及电子档案于2022年1月22日经审核合格并移交。双方应于提交档案资料齐全即2022年1月22日后15个工作日办理完结算手续,但原告与某甲公司未办理结算手续。就工程价款的问题,《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采用不含税单价包干方式,《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计价方式变更为固定总价包干方式,价款为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10524196.92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9655226.54元,税金为(9%)868970.38元。同时,原告提交的现场签证指令单、能够证实案涉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情况,新增工程量价款为723064.46元,涉案合同工程总价款为11247261.38元(10524196.92元+723064.4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370839.63元(含质保金)【11247261.38元-7876421.75(已付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工程款支付时间,原告与某甲公司未办理最终结算,某甲公司应于原告主张权利(2023年7月19日)后次日即2023年7月2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08476.57元【3370839.63元-(11247261.38元×5%)(质保金)】。质量保修期间于2023年12月22日届满,故质保金562363.06元应于2023年12月23日返还。被告某甲公司辩解因原告未按约开具发票,其有权不支付工程款的意见。本院认为,案涉合同虽然在工程款支付环节约定先由原告出具相应的发票,再由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开具发票义务无法与工程款支付义务构成对价性,仅系附随义务,故某甲公司无法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5000元,非必须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某甲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2808476.57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合同中约定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确定由被告某甲公司承担以未付工程款2808476.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及以未返还质保金562363.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 关于投标保证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中,原告提交中国某某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能够证实原告向某甲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用于交纳投标保证金,案涉施工合同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某甲公司应于2018年12月10日前返还原告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保保证金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甲公司为发包人,将案涉××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有权主张对案涉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应付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因原告承建的是消防工程,故其优先权行使范围应当限定于消防工程使整个工程增值部分。 关于某甲集团与某乙集团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通知》、《承诺书》、某甲公司转账给原告的发票、原告委托其人员***转款给案外人的打款记录,欲证明某甲公司与原告签订《昆明亚利泰××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并未实际履行,其转款系帮某甲公司转移资金给某甲集团、某乙集团,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某甲公司给其转账过补充协议一中的工程款,原告委托公司人员按照某甲公司通知转款到案外人账户,但***所转款的案外人账户均不是某甲集团、某乙集团的账户,而***转款给案外人账户时,转款附言为“往来款”,无法看出其账款与案涉合同存在关联性。原告提交的该证据无法证明某甲集团、某乙集团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存在。故原告要求某甲集团、某乙集团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东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808476.57元,并以2808476.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昆明东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由被告昆明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昆明东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562363.06元,并以562363.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昆明东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由被告昆明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昆明东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 四、原告昆明东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工程款及质保金3370839.63元范围内有权就昆明××楼宇一期A6地块消防工程给整个工程增值范围内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昆明东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5674元由被告昆明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