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1226执保6号
申请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渔子坡社区道田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58700271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东路北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772277704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52592.5元。申请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1704602024000261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259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