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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226民初69号某某诉某某、某某、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226民初69号 原告:舒某某,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滕某某(曾用名滕某某),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第三人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滕乙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舒某某就与被告滕某某、罗某某、第三人麻阳富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舒某某于201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0.85元,减半收取为2735.43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