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6民初818号
原告: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于渔子坡社区道田垅。
法定代表人:陆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刚,该公司营销主管。
被告: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高村镇五一东路北0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叶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麻阳富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段少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路 琴
书 记 员 杨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