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3836号
原告:陕西顺搏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汤房村7组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X8MJ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江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明珠路8号汉府公馆公寓楼1单元1313-131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88348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顺搏晟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汉江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汉中市汉江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顺搏晟业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顺搏晟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顺搏晟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