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财保19号
申请人: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犀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市汉江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汉中市汉江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2024)陕0702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汉中市汉江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8996.87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中邦玄信翼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汉中市汉江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8996.87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