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971民初21586号
原告:东莞市盈春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西溪凫溪村22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N2H19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盈舜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83号2615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APQX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667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061964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盈春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盈舜望贸易有限公司、中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莞市盈春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盈春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盈舜望贸易有限公司、中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