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育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育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驰尘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340号
原告:上海育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庆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霖,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驰尘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春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柯,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育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驰尘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育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