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1902民初414号
原告: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光雾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法定代表人:姚某。
原告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光雾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光雾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保养费用9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55元,计算方式:(1)3000元×0.5%×31月=465元(2020年12月22日-2021年未付金额3000元,以3000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未付金额0.5%/月计算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7日,31个月),(2)3000元×0.5%×19月=285元(2021年12月22日-2022年未付金额3000元,以3000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未付金额0.5%/月计算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7日,19个月),(3)3000元×0.5%×7月=105元(2022年12月22日-2023年未付金额3000元,以3000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未付金额0.5%/月计算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7日,7个月),;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22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了长期的电梯保养服务关系,被告同意原告向其提供电梯保养服务,被告按约支付价款。双方在此期间分别签订了编号为:SDW20200021、SDW20210021、SDW20220021的《电梯保养服务合同》。合同对电梯保养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价格、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管辖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电梯保养义务,完成了对案涉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电梯保养费用,被告未支付费用共计9000元。综上,因被告拖欠原告电梯保养服务费等数额较大,时间较久,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四川光雾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梯保养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为保证电梯安全正常运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电梯常年保养服务工作承包给乙方,保养期: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2日止;协商保养服务费优惠价:3000元/年,具体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维修保养等其他相应措施,并甲方每延误一月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0.5%的违约金。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由败诉方承担赔偿及诉讼费、律师费等。
2021年12月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续签《电梯保养服务合同》,约定:保养期: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2日止;协商保养服务费优惠价:3000元/年,具体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维修保养等其他相应措施,并甲方每延误一月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0.5%的违约金。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由败诉方承担赔偿及诉讼费、律师费等。
2022年12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再次续签《电梯保养服务合同》,约定:保养期: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2日止;协商保养服务费优惠价:3000元/年,具体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维修保养等其他相应措施,并甲方每延误一月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0.5%的违约金。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由败诉方承担赔偿及诉讼费、律师费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原告的陈述,《电梯保养服务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份《电梯保养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电梯保养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电梯保养服务费,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电梯保养服务费9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月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0.5%的违约金”,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原告为主张案涉债权已支付律师费3000元,故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四川光雾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光雾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用9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光雾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计60.5元,由被告四川光雾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