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

巴中市某乙有限公司;巴中市某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1902民初420号 原告:巴中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诉讼(特别授权)代理人:***,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巴中市某乙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中市某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中市某乙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巴中市某甲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中市某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保养费用1275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800.00元。计算方式:34000元/年×4年×5%=68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00元。以上合计:144300.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对诉讼请求进行增加:电梯保养费增加8500元,增加后电梯保养费合计136000元。本案中产生了公告费200元、保全费1284元、保函费500元均应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8-2024年9月18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电梯保养服务关系,被告委托原告向其提供电梯保养服务,被告按约支付价款。双方在此期间分别连续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DW20200030、SDW20210030、SDW20220030、SDN20230030的《电梯保养合同》。合同对自动扶梯保养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价格、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管辖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电梯保养义务,完成了对案涉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电梯保养费用,被告未支付费用共计127500.00元。综上,因被告拖欠原告电梯保养服务费等用数额较大,时间较久,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巴中市某甲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梯保养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为保证11台电梯安全正常运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电梯常年保养服务工作承包给乙方,保养期: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18日止;协商保养服务费优惠价:34000元,具体付款方式:每季度末按时支付维保费8500元,根据实际情况甲方可延长10天支付,若超期末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由败诉方承担赔偿及诉讼费、律师费等。 2021年12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续签《电梯保养服务合同》,约定:保养期: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12月18日止;协商保养服务费优惠价:34000元,具体付款方式:每季度末按时支付维保费8500元,根据实际情况甲方可延长10天支付,若超期末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由败诉方承担赔偿及诉讼费、律师费等。 2022年11月1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再次续签《电梯保养服务合同》,约定:保养期:2022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8日止;协商保养服务费优惠价:34000元,具体付款方式:每季度末按时支付维保费8500元,根据实际情况甲方可延长10天支付,若超期末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由败诉方承担赔偿及诉讼费、律师费等。 2023年11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再次续签《电梯保养服务合同》,约定:保养期: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8日止;协商保养服务费优惠价:34000元,具体付款方式:每季度末按时支付维保费8500元,根据实际情况甲方可延长10天支付,若超期末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由败诉方承担赔偿及诉讼费、律师费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尚欠原告电梯保养费用1275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同时查明:截止庭审时,电梯维修费增加了一个季度(2024年4季度)费用为8500元。 因被告违约产生本次诉讼,原告花费律师费10000元;原告为了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产生保全费1284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审理中因本院无法联系被告,通过公告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产生公告费2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电梯保养服务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记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财产保全保险费、保全费、公告费支付依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四份《电梯保养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电梯保养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电梯保养服务费,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电梯保养服务费13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季度末按时支付维保费8500元,根据实际情况甲方可延长10天支付,若超期末支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本院认定违约金为:136000元×5%=68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原告为主张案涉债权已支付律师费10000元,故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巴中市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关于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因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诉讼,且对本案采取保全措施,为保障本案债权的顺利实现,由此原告产生了保全申请费1284元,本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该费用并非保全产生的必要费用,原告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保全担保,因此该费用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公告费。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诉讼,且本院无法联系被告,由此原告产生公告费200元,该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巴中市某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市某乙有限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用136000元及违约金6800元; 二、被告巴中市某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市某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巴中市某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市某乙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1284元、公告费2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6元,由被告巴中市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