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

巴中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四川省龙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1902民初419号 原告:巴中市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巴中市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梯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实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余款37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9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DDT20190401《电梯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电梯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对电梯供货及安装的付款方式条件、工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管辖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电梯的供货和安装工作。但至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安装费余款,被告未支付费用共计37000元。综上,因被告拖欠原告合同安装费余款数额较大,时间较久,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实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日,某实业公司作为甲方与某电梯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电梯供货及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并安装电梯1台,合同总价款313000元,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设备总价30%即64800元作为定金,甲方确定提货前10日内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70%即151200元为提货款,货到工地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安装款总价即60000元,电梯安装完毕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安装费余款即37000元。 2019年11月18日,某电梯公司作为安装单位与某实业公司作为接收单位签订《电梯竣工实物移交表》一份,载明:“……巴中市某电梯有限公司已经完成对电梯的检验,确认电梯符合合同及双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特此移交电梯给业主”等内容。巴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于2019年11月13日针对案涉电梯出具《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载明案涉电梯各项检验合格。 庭审中,某电梯公司称某实业公司剩余尾款37000元未支付,同时某电梯公司针对未支付的款项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某实业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某电梯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原告陈述,《电梯供货及安装合同》《电梯竣工实物移交表》《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涉《电梯供货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某电梯公司按照约定提供并安装电梯后,某实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合同款。某电梯公司认可本案下欠剩余尾款37000元未支付,某实业公司未到庭举证证明偿还事宜,故本院认定本案下欠的合同款数额为37000元,对于某电梯公司主张由某实业公司支付货款3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实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省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被告四川省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