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6272号
原告:巴中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渠县。
第三人:四川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陈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原告巴中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某某及第三人四川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巴中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巴中市升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