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1902民初416号
原告: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元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余款15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电(扶)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巴中某某学校提供电梯安装服务。合同对工程项目价款、工程款的支付结算、工程质量及验收方法、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电梯的安装等义务。但至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合同款,被告未支付费用共计15000.00元。综上,因被告拖欠原告合同尾款数额较大,时间较久,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元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9日,广元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电(扶)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安装巴中某某学校2台电梯,安装工程费50000元。四、1.甲方确认乙方已经进场安装后三日内,甲方则向乙方支付进场款合同总价30%即人民币15000.00元。2.电梯主体安装结束及电梯快车调试完成经甲方验收合同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人民币20000.00元。3.电梯主体安装完毕待质监部门及厂检验收合格乙方拿到质监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向甲方提供验收报告复印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人民币15000.00元,质保期自电梯验收合格后一年。4.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本批次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安装3%)。
案涉电梯已于2022年8月9日经巴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验收并出具报告编号,《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斜行电梯除外)》。2022年9月15日,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将案涉两部电梯移交巴中龙泉某某学校投入使用。
合同签订后,广元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支付15000元电梯安装工程费,于2022年9月19日支付20000元,下余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支付,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身份信息,《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电(扶)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斜行电梯除外)》、电梯及资料移交表、电梯实物移交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广元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电梯,未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三期安装费用15000元,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义务,且案涉电梯已经质监部门验收并投入实际使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5000元未付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诉讼费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应由败诉方负担,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广元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广元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一审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元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安装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广元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