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沃尔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243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沃尔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52719851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富康路**。
法定代表人:周庆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909699504,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沃尔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沃尔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沃尔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旭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洪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