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民终7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793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