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民终7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793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