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与武陟县龙源街道万花村村民委员会、青龙宫文物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23民初1791号 原告: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武陟县迎宾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陟县龙源街道万花村村民委。住所地:河**省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万花庄村庄村。 负责人:***,主任。 被告:青龙宫文物管理所。河南省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万花庄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陟县龙源街道万花村村民委员会、青龙宫文物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