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武陟县三富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23民初495号 原告:武陟县三富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占泗路路北(龙源雕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迎宾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武陟县三富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武陟县三富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陟县三富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武陟县三富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