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1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迎宾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博大绿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4号楼南楼23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6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杰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大绿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83466.6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305元、执行费13438元,本案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为轮候冻结;经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可供执行;本案对被执行人博大绿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6执1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