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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陈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581民初16162号 原告: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23年度奖金33200元;2.请求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869.3元;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2年1月24日入职原告处,担任EHS经理一职。2022年1月24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1月24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2024年3月22日,原告收到关于被告的举报材料,故对其进行核实。经查,被告在职期间存在多次接受供应商礼品及宴请,此种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员工手册》19.3惩处类别开除条款第8款之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原告可即时予以开除,不需支付任何资遣费用(含补偿金、赔偿金等)。故2024年4月19日,原告决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869.3元及2023年度奖金33200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伪造证据,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赔偿被告的各项损失。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赔偿金、2023年度奖金。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22年1月24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EHS经理。双方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22年1月24日,合同期限自2022年1月24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在职期间,某公司依法为***参加社会保险。 另查明:某公司《员工手册》载明:“……6.2工资构成员工工资总额有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其他津贴等构成,其中……6)年终奖:年终奖金额按照公司经营状况及个人忠诚度、稳定性、绩效表现以及对员工未来工作的激励,评定具体金额;发放时间:按公司公布日期发放;发放对象:在发放日仍在职的员工,具备年终奖发放资格……19.3惩处类别……开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时予以开除,不需支付任何资遣费用(含补偿金、赔偿金等);造成公司或他人财物损失的须照价赔偿。违反政府法令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8)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知晓《员工手册》相关内容。 ***提交的收入纳税证明显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某公司支付***工资共计317986.36元。***2022年全年一次性奖金为41500元。 又查明:2024年4月19日,某公司向***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载明:“***3201××××:您与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您在海力达担任EHS经理职务,负责公司的保安、环境及安全相关工作。在职期间,您多次接受××供应商-保安服务公司的礼品(茶叶、水果等礼盒)及宴请。××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接受任何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根据《员工手册》19.3惩处类别开除条款第8条‘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公司研究决定,从2024年04月25日起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已将解除事宜通知工会。 2024年4月22日,***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某公司支付***2023年度奖金41000元;2.某公司支付***赔偿金149797.48元。2024年9月14日,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常劳人仲案字〔2024〕第10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某公司支付***2023年度奖金33200元;二、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869.3元。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 审理中,某公司主张***存在多次接受供应商礼品及宴请的行为,并提供了2024年3月22日邮件记录、2024年4月18日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与赖某的谈话笔录、供应商与***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截图。邮件记录显示,l(×××@××.com)发送邮件给W(×××@××.com)、抄送L(×××@××.com)称:“D&L,收到供应商投诉××中国EHS吃拿卡要,发给你们看看吧,要验证真伪的话应该可以找采购和厂务和研发吧,好像以前有闹过的。谢谢!”赖某的谈话笔录显示:其是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常熟部门的负责人(经理),涉及到保安业务,私下会请***吃饭,遇到节假日(春节、中秋)会固定送***茶叶、水果等礼盒,每次价值800-1000元左右;其公司负责运营的魏某和区域经理张某去负责吃饭和送东西,送东西的话会问***人在哪里,然后把东西给***,***不拒绝。供应商杨某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与杨某之间有关于去喝酒及地点的相关沟通。 ***主张,其从未接受过送礼和宴请,其与魏某曾经是同事,只参加过一次魏某的聚餐,是作为朋友一起参加的,当时还有十个左右魏某的同事,没有给予过特殊照顾。***并提供了其与赖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0月20日赖某发送信息:“您好陈经理,下周一卓总想约您小酌,可以安排吗”;***回复:“感谢卓总,吃饭就免了,先把事情做了”。对于某公司提供的供应商杨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认为截取的只是片段,其为杨某介绍过其以前单位的人员相识,有工作以外的交集,是互相请客,三次里有两次是自己请的,且与某公司的工作没有关联。***并提供了其与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版,显示杨某询问***想去其老东家那边做点事有没有可能,市场不景气,下包也可以;后***发送信息“出来喝酒,我请”,并发送了地点让杨某带女朋友一起来。 双方当事人确认,某公司其他员工2023年度的奖金,已于2024年3月予以发放。对于***2023年度奖金,某公司认为需要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个人忠诚度、稳定性、绩效表现评定金额。鉴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了针对***的举报邮件,所以***的2023年度奖金未评定,经核查后确认***存在收取贿赂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未予发放2023年度奖金。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某公司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某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确认知晓该内容,故《员工手册》对***依法具有约束力。某公司主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员工手册》19.3条惩处类别开除条款第8条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中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主张***“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只提供了与赖某的谈话笔录、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截图。但根据***提供的与赖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拒绝了赖某的宴请,而与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与杨某之间是关于能不能去前东家做事的沟通,邀请喝酒也是***邀请杨某,上述材料体现不出***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的情形。综上,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关于***2023年度奖金,某公司认为***存在收受礼品和宴请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不予发放2023年度奖金,现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收受礼品和宴请的行为,应当支付***2023年度奖金。且双方确认,其他员工的奖金也已于2024年3月予以发放。关于***2023年度奖金金额,***虽对仲裁计算的比例提出意见,但并未针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年度奖金的计算依据、标准等,故本院按照仲裁裁决金额予以判决,即某公司应当支付***2023年度奖金33200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在认定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869.3元[(317986.36+33200÷12×9)÷12×2.5×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23年度奖金33200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869.3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6214********,开户行:招商银行××支行); 二、驳回原告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