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2民终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西富华新村28幢一层27A号,现住所地不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市华团建筑有限公司(原洪江市华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香洲路牡丹富贵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华团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委托一审法院即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向上诉人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通知其收到该通知后的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77968元,上诉人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3日签收该通知。2016年2月5日上诉人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书》,以其暂无经济来源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缓交条件。于是,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再次向上诉人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其收到该通知后的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77968元,上诉人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签收了通知书,但上诉人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期限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诉讼费用交纳办法gt;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和成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