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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宁波市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宁波市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8-18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商初字第01329号
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526号南楼2-3层,组织机构代码72605608-9。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宁波市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128号017幢6-31-8,组织机构代码25599532-9。
法定代表人翁世军,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2元,减半收取270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