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1010号
申请人:***,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申请人:***,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申请人:董立红,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申请人:董海超,男,1987年3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申请人:付元胜,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申请人:王双勇,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申请人:王志成,男,1990年5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申请人:涂发亮,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申请人:陈发兵,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正阳县。
申请人:杨印文,男,1967年3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申请人:孟令国,男,1969年3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申请人:杨艳午,男,1988年5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申请人:严学良,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申请人:朱雷,男,1992年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申请人:曹亮,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申请人:四川省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50783243,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6层6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经理。
申请人***、董立红、***、董海超等15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688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688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2454元,由申请人***、董立红、***、董海超等15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孔和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志丹
书 记 员 宋光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