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恒臻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永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3714号
原告:宿州市恒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朝阳路18号电商产业园石墨烯展示馆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区大学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永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原路口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宿州市恒臻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永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宿州市恒臻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州市恒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