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1、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1民初79号
原告:**1,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3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
原告**1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1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回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文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