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44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高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高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1执44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