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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02民初2304号 原告:***,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原告:***,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2元,由原告***、***、***共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