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02民初2304号
原告:***,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原告:***,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2元,由原告***、***、***共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