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23民初4939号
原告:安徽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N5YXR2T。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江苏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嘉泽镇花都嘉园36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41859180。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安徽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中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4元,由安徽中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